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
通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淘宝、天猫、京东)设计的网购流程:买家下单——支付购物款——卖家发货——买家确认收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打款给卖家。
卖家未按约发货的行为并不能达到立即占有买家相应购物款的目的,买家只要发起售中投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会介入并对购物款作出相应处理。
实践中,买家发起投诉后,平台亦会协助买家获得退款。
诸如卖家寄送空包件的行为,通常不足以证明其有骗取买家货款的故意,卖家未按约发货仅系合同履行的范畴,若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后已退款或者已补发,则不构成欺诈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要认定卖家虚假发货等行为为欺诈行为,必须证明卖家的该行为在主观上有欺诈故意。
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案例
2021年7月31日,吴某通过淘宝平台在磐东韵笙经营部经营的特勇敢牛牛企业店购买“加厚不锈钢食品夹子厨房”,通过其名下尾号为323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付款3.39元,通过红包支付0.80元,共计4.19元,订单编号1991122526031889711,收货信息吴某,189****,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街道健康西路升龙广场A区宏易欣酒店对面建行家属院传达室。该订单物流信息显示于2021年8月1日发货,于2021年8月3日下午16时32分显示签收,签收地址为文昌路阳光花园西南侧约60米兴宜路全线。淘宝订单信息显示成交时间是2021年8月12日10:41。
2021年8月3日16:53吴某与特勇敢牛牛企业店联系,发消息称“送错地方了”,对方回复“您申请退款”;吴某称“不退款,你重新发货吧……”,此后对方未再回复。
2021年8月13日吴某向淘特官方客服投诉,称东西没收到,对方把钱收了,且不补发货……。2021年8月14日吴某收到淘宝网短信“亲爱的会员您好,关于您投诉小二已经在后台帮助提交,对于商家在服务中的不当之处,我们已经记录考核,卖家确实存在您提出的问题,淘宝特价根据您的投诉和后续监管的实际情况处理,降低卖家店铺排名,宝贝排名。以及禁止卖家参与淘宝特价版官方的活动等多维度处罚。并且同时淘宝特价也会加强对于商家的管理,提高商家的服务品质……”。
裁判结果
卖家虚假发货,且拒绝重新发货,构成欺诈,判决卖家向卖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500元。
在该则案例中,法院认定构成欺诈有两个要件:
1、卖家通过录入他人快递单号的方式虚假发货,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发货的行为;
2、买家未实际收到货物,与卖家联系要求重新发货,卖家拒绝发货。
虚假发货的处罚规则是什么?
虚假发货在淘宝商城是违规的。一旦被发现,卖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如果淘宝卖家和买家之间都知道这个事情,在淘宝买家收到了商品以后,完成了此次交易的情形下,买家们是可以去撤销的,这样的情况下卖家是不会扣分的。
2、如果淘宝卖家存在着虚假发货的行为,然后造成了买家无法收到宝贝的情况,且同时支付宝担保的钱已经到了卖家的账户,这样的情况就会做永久公示监管处理。这个时候如果买家们进行了投诉,并申请退款了的话,会根据退款的情况来决定。
3、买家们如果已经下单了,且交易的时间快结束了,同时卖家并没有去进行发货且拒绝淘宝退款的话,会做永久公示警告处理,另外该卖家店铺的商品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一个月限制发布商品,如果再次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就会被冻结了。
4、支付宝已经收到了买家的款项,且卖家没有及时的去进行发货,即使是事后补发了商品或者是确认了退款,也会受到处罚的,做公示查看1个月处理,限制十四天的发布商品权限。
5、如果交易的金额超过了20元,即使是没有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只要买家没有收到商品,也会做永久公示监管处理。
6、此次的交易金额超过了20元,买家如果无法联系到卖家,会做永久公示警告处理,如果该店铺仍然有虚假发货的淘宝违规行为,那么该卖家的店铺宝贝会被冻结。
7、此次的交易金额超过了20元,买家可以联系到卖家,但是卖家并没有提供发货单,那么该店铺会被永久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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