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汇付)
付款方通过第三者(一般是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主动将款项汇付给收款方的一种业务处理方式。汇款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基本当事人:汇款人(即付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
常用的汇款方式如下:
T/T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即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国外汇入行,委托其将汇款支付给指定收款人。
T/T 又分为前T/T和后T/T。其中前T/T是指先付20%~40%定金,剩余80%~60%的尾款在出货前给全;后T/T是指发完货后,买家付清余款。如客人先给30%定金,另外70%是客人见提单(BL,B/L) 复印件付清余款。
特点:
- 属于顺汇结算方式。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因其传递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所以电汇属于顺汇结算。
- 收款迅速及时。电汇是收款速度最快的一种汇付方式,银行一般均当天处理,交款迅速,但汇出行无法占用邮递过程的汇款资金,所以一般在金额较大或比较紧急的情况下才适用。
- 程序安全可靠。由于目前电汇大部分采用电传和SWIFT系统发出,而这两种方式又是银行之间的直接通信手段,并有密押核实,减少了邮递环节,因此产生差错的可能性很小。加上电传是按分钟计价,比按字计价的电报费用低;SWIFT系统是非营利组织,费用也不高。因而,在目前的汇款业务中,电汇所占的比例s有扩大的趋势。
- 汇款人承担的费用较高。所以,通常只有在金额较大或紧急的情况下才使用电汇方式。
安全性:属于商业信用,付款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客户。所以安全性没有L/C付款方式高s。
缺点:银行不能占用资金,汇款人要多付电报费和手续费,故成本较高。
托收
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其在进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包括D/P(付款交单),与D/A(承兑交单)。
特点: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可以免去开证的手续以及预付押金,还有可以预借货物的便利。
根据是否随附单据的不同,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例如,为向买方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样品费等,卖方仅向买方开立索款汇票借以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款项,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该项托收即为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附有提单、商业发票等货运单据的托收。一般贸易上指的托收都是跟单托收,目的是把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与货款的支付作为对流条件。
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
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买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货运单据。付款交单托收方式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卖方开具即期汇票(或者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或者只提示单据),买方如果审核无误,即须于见票或见单时付款,在付清货款时领取货运单据,即所谓的“付款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或者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或只提示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或不承兑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汇票到期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保管。
安全性: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所以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必须凭票付款。
D/A 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是指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实条件的方式,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向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安全性:在D/P付款方式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所以其安全性没有L/C高。
还有一种是CAD,cash against docunments,跟DP操作类似。
L/C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特点:
-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安全性:信用证的付款是已开证行/偿付行的信誉为担保,而且偿付行只对议付单据负责,因此只要议付单据没问题,就会付款,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的信用证付款安全性几乎为100% ,但是非洲,南亚一些国家由于战乱,外汇管制,银行信誉等问题,存在银行未付款而放单的情况,因此信用证得付款安全性就差。
缺点:费时费力,手续繁琐,文件不能出差错,要是有差错,可能无法结汇。
信用证的三个步骤
信用证分为催证、审证和改证三个步骤。
- 催证
催证就是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口商按照合同内容,迅速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来,以便出口商能将货物及时装运。
需要催证的情况:
1、合同内规定的装运期距合同签订的日期较长,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信用证。
2、卖方提早将货备妥,可以提前装运,可与买方商议提前交货。
3、国外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
4、买方信誉不佳,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问题无力向开证行交纳押金。
5、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 审证
审证即审核信用证,是指对国外进口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接受还是修改。
审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或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
政审的内容&方式
审证的内容
1、银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
(2)对开证行的审核。
(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
2、出口企业审证
出口企业只需作复核性审核,其审证重点主要应放在下述几项:
(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
(2) 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
(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
(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
(5) 对单据的审核。
(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
审证的方式
1、全面审核信用证
全面审核信用证是审核信用证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全面审核信用证就是:
(1)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
(2)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
- 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动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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