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销售为目的,在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包装好的商品
2.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
3.商品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
4.本办法不适用于药品、危险化学品。
计量管理
一、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配备适宜的计量检测设备,确保商品合规
二、净含量需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
1.质量、体积/容积的净含量标注:
-中文“净含量”三个字
-数字
-法定计量单位(或中文计数单位)
2.长度、面积、计数的净含量标注可以省略中文“净含量”三个字,只标注:
-数字
-法定计量单位(或中文计数单位)
3.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3.净含量抽样检验应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包括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4.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法定计量单位选择有要求的,按照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5.对净含量可能因水分变化而变化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需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也要充分考虑环境、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四、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2.经过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在省级市监部门制定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3.企业主体资格、 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需在变化一个月内再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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