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 2000 共解释了 13 种贸易术语,分别以 3 个字母的符号作为 13 种贸易术语的代码,又将 13 种贸易术语按卖方责任由小到大、交货地点与卖方所在地距离由近到远进行排列,按各种术语的共同特点分别归类,分成 E、F、C、D 四组。
(3)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4)CIP(Carriagean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 组术语的卖方必须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正常运费。其中 CF 和 CIP 的卖方尚需负责投保货物运输险并支付保险费。卖方还需承担作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CFR、CIF)或在发货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CPT、CIP)之前,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以及额外增加费用的风险,并于货物越过船舷或交付承运人接管时转移给买方。
(4)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5)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按这类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目的港或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六种常用贸易术语详解
FOB 亦称「离岸价」,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同时要求卖方对出口货物结关。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c.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舱为界,而是以船舷为界,即卖方应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丢失和残损责任。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 FOB 术语洽谈进口业务、签订合同时,应在 FOB 术语后加注「Vessel」字样,并列明装运港名称,同时,应明确由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在出口业务中,应明确卖方承担的风险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c. FOB Stowed(FOBS,包括理舱费)。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进入舱底后,对其进行安置、整理和垫隔所支付的费用。
d. FOB Trimmed(FOBT,包括平舱费)。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为保证航行时船身平稳和不损坏船身结构,对大宗散装货物进行削平、整理所支付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还采用 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包括理舱和平舱费)来表示卖方负担所有装船费用,适用于租船运输下由卖方负责装船作业的情形。
上述 FOB 的变形只是用以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 FOB 的性质,即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及交货地点。
CIF 亦称「到岸价」,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装运后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租船或订舱,支付保险费和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与 FOB 相比,CIF 卖方责任加重,需增加办理保险与运输,并支付相应费用。买卖双方主要义务如下:
由此可见,单据在 CIF 合同的重要性。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提交什么单据是十分必要的。一般地,出于及时收汇的愿望,卖方会在货物付运后尽快交单。但双方同意远期付款时,卖方就不会心急去交单。这样会使买方丧失在运输途中以转卖单据方式转售货物的权利。所以,国际上有卖方应尽快交单的默示责任。
b. CIF Ex-ship’s Hold(舱底交货)。由买方自行启舱,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
c. CIF Ex-tackle(吊钩交货)。由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d. CIF Landed(卸到岸上)。卖方负责将货卸到岸上,并负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CIF 的变形也只是说明卸货费负担问题,不会改变 CIF 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
CFR 亦称「到岸价」,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FR 与 CIF 合同中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基本相同,而且 CFR 合同在解决卸货费负担问题上所采用的方法也与 CIF 一致。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CFR 合同下,货运保险手续由买方自行办理,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在装船后需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能及时办理货运保险,否则,卖方需承担因买方未及时办理保险而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上述 3 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就买卖双方而言,在风险划分上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承担的责任、办理的手续和支付的费用不同。
FCA 是由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同时提交商业发票或等同的电子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买方要自费办理运输,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将有关承运人名称、交货时间与地点及时通知卖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2)风险转移与费用承担
对 FCA 合同双方来说,风险转移与费用承担的分界点在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贸物时。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以约定的方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起,货物风险转移至头方,并由买方承担货物交付时起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
鉴于出口结关手续由卖方办理,因而,由买方而非买方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但这是以买方及时而充分地通知卖方运输事宜为前提的。如果买方未指定承运人或代理人,或代理人未接管或未通知卖方,则货物风险及费用从约定交付日或约定交付期届满日起由买方承担。
CPT 术语下,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接管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提供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等同的电子单证;买方则应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接管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在目的地接卸货物,并按合同规定领取单证和支付货款等。
(3)在允许买方确定装运时间或目的地时,订明买方负有对此及时通知卖方义务的条款也十分必要。当买方因市场波动等原因不通知或延迟通知致使卖方无法按时装运时,由此产生的风险及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时间始于规定的启运日或装运期届满之日。
与 CIF 相似,CIP 合同也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按运输合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后,交货义务完成,无须保证到货。此外,卖方通常是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按惯例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和最低保险金额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110%。
FCA、CPI 和 CIP 三种贸易术语是从 FOB、CFR 和 CIF 这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而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而涉及水上运输的 FCA 的卖方费用承担提前到货交承运人为止,所以装卸船的费用自然包含在运输合同中由办理运输的买方支付。
至于 CPT 和 CIP 的卖方,则需支付向后延伸到目的地为止的运费,其中包括了装卸船费用,费用的划分十分明确,无须特别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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